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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勒索钱财 未得逞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1-10 16:16:47


    海林市柴河镇的农民王某,为勒索财物,采用发手机短信的手段,向他人敲诈钱财。而出其预料的是,钱没到帐,警察却“找”上了门。近日,海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4月19日至4月29日期间,孟某用手机向海林市柴河镇的女子黄某发放短信,称知道黄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向黄某敲诈人民币40,000元。后经二人以电话短信协商,确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孟某让黄某把钱汇到手机短信提供的一个邮政储蓄账号中,并威胁不给钱就把材料发到互联网上,以及交到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家属。4月21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报案。4月29日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将孟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为谋取钱财,采取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害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致使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依法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平素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亦属初犯,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故酌情对被告人孟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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