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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倒车压伤人,赔偿损失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0-11-10 16:17:45


  粗心的李某在自家建房工地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疏于观察,致一名工人被压后身受重伤。10月30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6月2日17时许,李某在往新建的房屋处倒车运料时,因遇有小坡未能倒上去。李某便让燕某等民工上前帮助推车,燕某和谢某在四轮车的右侧推车,李某倒车时疏忽了在右侧推车的燕某的安全,导致燕某被四轮车右后轮压伤。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腹膜后血肿、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右膝关节骨折、胸腹壁及四肢软组织损伤、脾被膜撕裂。经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燕某腹部损伤为重伤。2010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自家建房工地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疏于观察,致使操作车辆失误致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李某与被害人燕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偿燕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人民币47,000元,取得了燕某的谅解。且被告人李某平素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较好,故对被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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