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时不幸掉进池中溺亡
谁该为这起意外死亡负责
近日
海林法院承办法官就张某家属与三被告
发生生命权纠纷
进行审理
一起看看承办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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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7月某日,张某在开发区一水池边钓鱼,因鱼钩挂到铁丝网,张某下水摘钩,在返回时不慎落入深坑溺水身亡。经救援队出险打捞,于当日将张某遗体从水下3米左右的深度打捞上岸。张某家属与水池实际管理者和使用者、因施工加深水坑的某公司、某管理委员会之间就过错责任大小及赔偿问题引发争议,后诉至海林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0万余元,被告承担60%。因疫情原因,2020年12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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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陈述和诉求:
死者家属表示:死者落入水池后,打捞队搜寻遗体,但水深面大没有成功。后救援队赶到搜寻,将遗体捞出。该水池原来最深处1米1左右,底部较硬可以随意行走。在2019年7月被某公司挖深,最深处达三米多,底部较软,张某因此身亡。事发后,水池所有人、管理者、挖深水坑者,相互推诿,故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定各被告及张某过错大小及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加深水坑某供热公司:被告作为某公司维修供热管网并不是违法行为,张某死亡是在维修完毕后2天后死亡,并不是掉在我公司施工的坑里死亡,并且施工日期到出事日期均是下雨天,综上我方并无过错。
某委员会:张某溺亡地点所属区域不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开审核该管委会的管理范围内,故我方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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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根据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案涉水域所在地块的实际管理者和使用人应为某房产公司,其没有在案涉水域周边设置禁止游泳或野钓的警示标志,未尽到明示告知义务,管理缺失,应承担10%过错责任;某管委会对案涉水域地块不具有管理权限,不应承担责任;某供热公司在施工中人为破坏了水池水域原有的自然状态,没有恢复原样,致水池加深,引发张某溺亡后果,应承担30%过错责任;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道连日来阴雨及施工时自然水域已被破坏的情况,仍在摘下被挂钓钩和鱼线后没有按照原路返回,抄近路涉不知情的已被破坏的水域,最终导致溺亡,自负责任60%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某供热公司赔偿原告18万余万;被告某房产公司赔偿原告6万余元。判决后,某供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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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错综复杂,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保护民事权益,面对当事人的悲痛情绪,耐心释法明理,公平公正判决。当事人对法官审理结果都很满意,承办法官及团队调查取证的严谨、审理裁判的公允都看在了当事人的眼中。此次案件也在当事人的满意中画上圆满句号,并送来了锦旗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