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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力同心 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1-02-17 11:04:33


    2011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在人们喜迎新春的前夕,海林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最后一笔执行款6.5万元送到了申请人李明、董彬的手中,一件跨越了11年的纠纷终于化解。

    事件追溯到2000年6月25日,申请人李明之子李东、申请人董彬之子董龙在江边玩耍时,为避雨躲进了岸边挖沙遗留下的沙坑内,结果沙坑坍塌,造成两名儿童死亡。由于无人愿对此承担责任,为此,李明、董彬多方奔走,甚至赴省进京讨要说法。

    2006年9月,此事进入司法程序。历经三年时间经过二次重新审理,至2008年12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判定两名被告分别赔偿原告12万元。

    2009年1月,案件终于进入执行程序。此时距事件发生已有九年之久。申请人急切需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则是千方百计规避法律责任,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双方对立情绪升级,给案件执行带来了极大困难,致使案件久执不结,当事人不断上访。院领导了解情况后,亲自找第一被告进行沟通协调,促使负有监管责任的第一被告主动履行了12万元的赔偿义务。

    在执行第二被告苏某的过程中,苏某及其妻子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正确认识,苏某的妻子以跳楼威胁执行法官,苏某也四处信访并进京上访以此规避执行。鉴于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耐心的对苏某及妻子进行疏导,于法、于情、于理深入浅出的教育,争取感化他们。另一方面安抚申请人,法院领导和执行法官两次自筹资金积5、5万元给付了申请人。这一举动,让申请人真切的感受到了人民法官的真诚,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负出的艰辛和努力,同时也极大的触动了被执行人苏某。

    2009年11月,苏某主动向执行法官申报自己合法取得的一处71平方米房产,价值约10万元,系柴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房,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此房产经法院三次委托拍卖,均流拍。按法律规定,如果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6.6万元抵付给申请人,必将增加被执行人的赔偿负担。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再次向院长汇报,并提出建议:此房系棚户区改造房,可否通过其它形式进行变现。院领导与执行法官主动到柴河林业局,取得了王敬先局长的理解和支持。

    2011年2月1日,柴河林业局将收购该房屋的9.6万元购房款汇至海林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当天,申请人便收到了执行款。此举帮助被申请人苏某减轻损失3万元。

    至此,一件跨越了11年的纠纷,在执行法官和法院领导的不懈努力下、在柴河林业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在法院主办各协助部门鼎力合作的大执行格局机制的引导下,于大年三十之前得到圆满的解决。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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