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法学实务 法官风采 法苑文化 便民措施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开庭公告 党建阵地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我为群众办实事】天降“飞”砖车财损 温情诉调便民生

发布时间:2022-02-28 14:41:19


2021年12月底,李某驾驶自家轿车到达海林市某住宅区商业街,把车停在住宅楼楼下停车位,刚下车关上车门,就听到“哐”一声巨响,车前缓缓冒烟,李某一看是住宅楼墙体脱落的瓷砖和水泥块砸到了自家车上,将车砸坏。李某维修车辆花费千元,而对于这部分损失,李某多次与涉案车辆停放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无奈之下,2022年新年假期一过,李某便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图片

法院调解:

海林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且李某本身有调解意愿,于是将案件送至诉前调解室,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手案件后,立刻通过多方努力联系上了某住宅区的物业公司的经理,物业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愿意前来进行调解。

在海林法院诉前调解室,李某表示为了此事自己新年都没有过好,损失不算多但是由于物业多次拒绝商讨,自己心中怨气难消。而物业经理表示自己杂事繁多,对于此事并不知情,可能是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疏漏,另外对于李某提供的发票及赔偿金额也并不认可,双方沟通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首先对李某进行耐心地劝解开导,又对物业经理进行释法说理,“《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自身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发生此类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当积极沟通处理而不是一昧想要逃避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物业经理对李某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抱歉,表示公司对维护住宅楼墙体确实负有义务,愿意负担李某的损失,并且此后一定加强员工培训,尽量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在物业经理的诚恳致歉下,李某对物业公司表示了谅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李某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图片

图片法院温馨提示:

法院温馨提示:物业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于建造时间较长、质量较差的房屋,平日里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