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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购买种子不给钱?公正调解化争端

发布时间:2022-03-30 08:48:42



2021年5月,刘某从海林市某种子批发站处购买玉米种子,赊账1800元,并在销售凭证和借据上签字,约定一个月给付种子款。给付期限届满后,某种子批发站经营者梁某多次打电话向刘某索要种子款,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无奈之下,梁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刘某给付种子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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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过

海林法院诉前调解员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分别与梁某、刘某进行了沟通,在阐明事实的同时,梁某表达了自己的担心:调解员会不会因为同情弱势群体而偏向刘某一方,调解员耐心解释自身中立立场,劝说梁某积极参与调解。

调解当日,刘某与梁某悉数到场。刘某认为种子批发站的玉米种子质量有问题,长出来的玉米由于过高导致自己多花了上千元收割费,批发站应当就此承担部分责任,减免部分种子款。种子批发站老板则向调解员和刘某解释种子倒伏与种子质量无关,2021年在他家购买玉米种子的农户中,只有刘某一家反映出现了倒伏情况,他作为经营者已经尽职尽责,是刘某栽培管理不当才造成了相应损失。双方僵持不下,随后梁某提供了销售凭证和刘某亲笔签下的借据等证据,而刘某并未提供玉米倒伏照片或是损失证明,购买种子的包装、标签也称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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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唇枪舌战,反复辩驳论证,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终于承认自己在种植过程中确有疏忽,而梁某也表示了对刘某遭受损失的理解,为其免去了违约金,最终双方在诉前调解室达成一致,刘某当场交付梁某1800元种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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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虽不多,但我真切地体会到了法院为百姓办实事的良苦用心!”梁某送来锦旗时真诚地向调解员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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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的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如果遭受损失,应当积极主动维权。

农户购买种子要学知识、看证照、识包装、索发票,一旦发现购买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损失时,要持购买凭证等证据及时与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沟通协商,必要时要通过专业鉴定为后续索赔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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