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夫妻,喜结连理
本应欢天喜地
不料婚后分居至今
不顾儿子年幼
却又执意起诉离婚
当事人为何如此
且看办案法官耐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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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
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于201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2年,陈某认为自己和于某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结婚至今已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与丈夫于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于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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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调解 --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从情理、法理等角度剖析案情,对当事人双方的家庭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劝导双方冷静解决目前婚姻当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于某抚养,原告陈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调解后,承办法官仍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要对孩子多加关爱与照顾,不要让孩子的童年留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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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