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拍两散,但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却常有纠纷。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切实保护了儿童权益,将司法温情贯彻工作始终。
案件回顾
图片
吴某与周某本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吴某与周某因夫妻感情关系破裂,在海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吴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在吴某与周某离婚后,周某始终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吴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吴某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图片
在吴某、周某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案件由海林法院诉前调解受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伦理、法律角度双管齐下劝说周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周某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周某已经与吴某达成协议就应当积极履行。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劝说下,周某将拖欠将近五年的抚养费一次性转给了吴某,并表示今后会按月履行协议,尽到身为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吴某接收抚养费后,平息了内心的不满。调解员也劝告周某以后要多关心孩子,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不要缺少父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