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多种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农村土地效益不断提升,围绕土地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由此产生上访、缠访现象也时有发生。今年入春以来,海林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加大对涉农、涉地案件的执行力度,利用和解执行的方式,成功执结了多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财产纠纷案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了案了事也了。
案件一:海林镇西德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孟某返还原物(水库)纠纷一案,原石河乡政府将官草村水库(现归海林镇西德家村所有)承包给牡丹江电业局,后牡丹江电业局又转包给孟某,合同期满后,法院判决孟某返还水库,但孟某仍继续经营,拒不返还。海林镇西德家村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
案件二:海林镇秦家村,王某与范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王某与范某系母子关系,曾系同一经济体系,土地在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由范某耕种。现因范某不尽赡养义务,母子矛盾日益加深。王某主张自己的口粮田应由自己支配,法院判决范某返还土地承包权,但范某拒绝履行。2011年3月15日,王瑞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3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
案件三:海林镇东德家村,柳某与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03年柳某将自家粮田转包给付某,现因承包费上涨,原承包费明显过低,要求对方增加承包费。法院判决每亩增加承包费200元,但付某拒不给付。柳某于2010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
以上三个案件均系涉农、涉地案件,双方当事人有的是直系亲属关系,有的曾经是朋友般的邻里关系,但随着矛盾的加深,关系日益恶化,也因为有关部门无法解决,当事人曾经多次上访,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为了使上述案件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执行一庭专门召开庭务会,研究制定涉农、涉地案件的执行方案,指派业务能力强的执行法官承办案件,全庭其他干警予以配合。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通过仔细阅卷和大量的走访调查力求发现执行线索;然后由执行局领导出面取得镇政府、村委会各级党委党组织的支持,邀请各主管部门参加执行听证会,处理解决矛盾;最后根据各级组织反馈的信息及时局领导汇报,根据具体案情,及时制定执行和解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一庭的执行法官们注重讲求执行的方式方法,没有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避免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甚至个别当事人上访的情况发生。为此,承办法官总是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为了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还与村干部、当事人亲属、代理人多次交流谈心,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创建多方协调配合执行工作的局面。在全庭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在承办法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的和谐执行措施下,以上三个执行案件,全部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