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做到了情理兼容,高效解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十分感激。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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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海林市某幼儿园因教学管理工作需要与赵某签订《聘任合同书》,合同书中第五条中约定:“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结束(合同期3年)前一个月时提出。未按规定私自离岗者扣除乙方押金。”;第七条中约定:“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间,甲方可能会根据情况出资派乙方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后,未满甲方要求的工作年限而辞职离园的,需全额退还报销的培训费及餐旅住宿等费用。”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依合同约定并实际履行。2021年11月,赵某因身体原因向海林市某幼儿园请假,后再未回岗上班。2022年3月,海林市某幼儿园发现赵某违反合同约定,已于2021年12月入职另外一家幼儿园。多次向赵某索赔无果后,海林市某幼儿园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保证金、培训费、差旅费以及给幼儿园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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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由诉前调解室受理后,调解员首先电话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仔细了解案情,在沟通中她敏锐地意识到此案矛盾焦点不是赔偿数额的多少,主要在于赵某“不辞而别,另谋工作”。鉴于双方并不愿意线下见面,最终调解员安排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最终赵某同意赔偿海林市某幼儿园违约金、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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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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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无论基于职业规划或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解除,注意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正确做法,履行个人法定和约定义务,提升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违约行为,从而更全面保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