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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骗心不平反施诈骗 卖假货入囹圄自食恶果

——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05-12 14:50:30


      

    吴某与王某本是从事鞭炮买卖生意场上多年的合作伙伴,只因王某当初被吴某骗取鞭炮货物,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便产生报复吴某的想法。于是,王某自己巧设圈套,利用发假货的方式,骗取吴某巨额货款,结果被海林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在江西省萍乡市开办了一家鞭炮厂,经人介绍开始与牡丹江市居民吴某从事鞭炮买卖生意。2007年底,王某曾给吴某发运一批鞭炮,货到牡丹江后,吴某称货物被公安机关查扣而没有支付货款,致使王某遭受巨大损失。去年3月,吴某再次通过电话向王某订购烟花爆竹,王某因没有得到当初的货款便产生诈骗吴某的想法,于是要求吴某将运费、税款汇来后即给其发货。3月26日,吴某给王某汇款共计6,965元。随即,王某将准备好的稻壳子和空心砖装入鞭炮纸箱后,用货车运往牡丹江。4月2日17时许,王某和吴某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高路服务区交货,吴某支付王某货款5万元,王某得款后乘车逃离。吴某回家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6,9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程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从事鞭炮买卖生意,其在买卖过程中因鞭炮被公安机关查扣遭受经济损失,理应通过正常救济渠道寻求解决方式,但其不然,而是滋生诈骗他人的念头,通过发假货方式骗取生意伙伴巨额货款,既受到道德的谴责,又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正验证了那句俗语:“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王某为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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