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谭某因非法电鱼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
2022年6月晚上,在禁渔期内,被告人谭某身穿水裤、携带电鱼设备到海林市海林镇海浪河一处禁渔区内捕鱼,在其捕完鱼准备回家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谭某用电鱼机非法捕捞鲫鱼、白漂鱼、泥鳅鱼等共计142条。
海林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在海浪河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谭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弥补损失,自愿认购4700余条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此举既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也是其认罪认罚的具体体现。

设立“禁渔期”,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让渔业资源修生养息,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电鱼则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也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不仅如此,电鱼还存一定安全风险,操作不当可能会威胁到自身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作为我国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江河湖海生态保护,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共建和谐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