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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保障物业企业 化解业主心结

发布时间:2023-03-23 11:00:32


  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当业主与物业出现矛盾时,很多业主选择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由此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近日,海林法院诉前调解集中处理批量物业纠纷,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逐个分析情况,根据小区业主们具体诉求,为业主们释法说理,耐心调解,最终多起物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小区业主王女士认为,海林市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清洁服务不到位,自家楼道常常出现垃圾杂物,卫生脏乱差,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现实中物业管理情况十分复杂,有时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有可能是技术问题,造成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有瑕疵,或者经过多方努力也未使业主满意。在此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提出抗辩拒交相关费用,即使提出也不予以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管理中给其造成损失等,其可以另行起诉。

      调解中,物业公司经理向王女士承诺日后会加强清洁人员管理,保障小区卫生,请王女士一同监督。

小区业主赵先生表示,“我家楼房是顶楼,经常漏水,我找物业多次,物业也没给我解决问题,这物业费我不能交!”

——顶楼漏水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屋顶漏水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反映及查明事实后有义务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修复,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调解中,物业公司经理与赵先生达成一致,因物业未尽到及时协助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为赵先生减免部分物业费。

远在外地的小区业主李先生表示不理解,“这些年我一直不在家,我一直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为什么我还要缴纳物业费?”

      ——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不应得到支持。

      调解中,调解员“云上说法”,为李先生答疑解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2月6日至2月23日间,诉前调解成功调解物业纠纷25件,为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7万余元,收获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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