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海林法院审委会专委姜新昆向媒体通报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情况,海林融媒体中心应邀参加。
本次发布的2起典型案例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晚20时40分左右,在禁渔期内,谭某某在海林市海林镇海浪河二水源拦河坝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机捕鱼。谭某某使用电鱼机捕捞到鲫鱼、白漂鱼、泥鳅鱼共计142条。谭某某捕捞的鲫鱼、白漂鱼、泥鳅鱼已于2022年6月22日放归海浪河。诉讼期间,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谭某某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害认定意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即人工放流4 787尾鲫鱼。检察机关与谭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经本院公告无异议,谭某某已主动履行人工放流4 787尾鲫鱼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在海浪河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放归海浪河且主动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酌情从轻处罚。2022年10月31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以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于海林市公安局的电鱼机、头灯、水裤、塑料桶,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渔期内使用电鱼机在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北侧西大桥下河道拦河坝处禁渔区捕鱼,捕获各类河鱼共计11条。被告人吕某某捕捞的11条渔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冷冻保存。诉讼期间,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吕某某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害认定意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即人工放流1 588尾鲫鱼(每斤不低于5尾)。检察机关与吕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吕某某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人工放流不低于1 588尾鲫鱼(每斤约5尾),参考价格为3 175元。调解协议内容经本院公告后无异议,吕某某已将用于购买放流鲫鱼款3 175元预缴于海林市农业农村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渔期在海浪河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故意实施犯罪,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吕某某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并主动预缴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款,酌情从轻处罚。2022年12月19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以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于海林市公安局的各类渔获物11条、电鱼机、抄网、电棍、头灯、水裤、鱼兜,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