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三争”晋先】网购退款不退货 法官释法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3-05-09 09:44:04
2023年3月6日,王某网购导航支架一套,签收当天使用后觉得该导航支架不稳且导致王某的手机摔坏。网络店主张某告知王某发货前已检查导航支架,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王某不喜欢或者不想要可以选择退货退款。王某不予理会且未提供任何商品质量问题的证明,在平台上申请仅退款,平台通过退款后,店主张某钱货两失。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诉前调解“付法官工作室”的付洁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尝试通过电话与王某沟通。在多次联系无果后,付法官派送达组干警两次驱车前往王某家中进行地址确认,经过与其沟通得知,王某是未成年人,使用其母李某手机进行网购下单。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付法官向王某及其母亲释法说理,告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有效。而作为买家,在网购过程中,既有退货退款的权利,也有诚信交易的义务,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合理维权,而不能滥用权利。在付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王某认识到了自身问题,也向商家张某表达了歉意,最终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导航支架的费用,该起案件圆满解决。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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