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欠申请执行人赵某5万余元,执行中张某无力偿还债务,遂提出以自己名下的土地经营权来抵债,申请执行人赵某初步同意了这一方案。赵某种了10年后,认为一些特殊因素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比如有人在地里建坟,对原定地价有了影响,减少了耕种面积。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的市场价值也在发生变化,加之农作物收成和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未能抵偿全部债务,需要继续耕种,而张某却认为赵某用地多年已经偿还完毕,不应该再继续耕种。这使得双方对土地价值的评估出现分歧。于是,双方便找到了法院的执行法官要求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以及双方的实际困难和意愿,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端。执行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和难处。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至此该案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法官都表示非常感谢。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的专业和智慧,也彰显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宗旨。通过调解,双方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类案件提供了参考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