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海林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通报2023年度少年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3-29 16:41:02
为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良好氛围,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度少年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民一庭干警黄道成通报了2023年全市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情况、“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通报了3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21年至今,海林市法院共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已超600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件127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223件285人。2024年,海林法院进一步落实“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积极开展“开学法治第一课”普法宣传活动,深化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引领和法治教育。一季度, 海林法院共派出23名法治副校长深入23所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受众达5000余人次。
下一步,海林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违法犯罪实效,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实做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男,时年45周岁)到A市陈某某家串门,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女,时年8周岁)独自待在卧室,为寻求刺激产生猥亵想法,其坐在卧室炕沿上使用手机音播放小视频叫陈某某观看,趁陈某某观看视频时,对其发生猥亵行为,被屋内监控视频拍下。经调查,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A市陈某某家,多次趁家中无人时,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猥亵。2022年6月21日,陈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猥亵儿童陈某某的事实。
裁判结果
第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服刑,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猥亵儿童罪的意义是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能通过其他淫秽等方式对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被害人陈某某时年8周岁,正处于生理发育初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猥亵儿童犯罪,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彰显了司法监管从严打击性侵儿童犯罪和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仇某某(男,时年17周岁)得知李某某(男,时年13周岁)买了新款的手机,于是便产生了强行索要其手机的想法。仇某某称用自己的旧款手机与李某某的手机交换使用几天,李某某出于恐惧心理被迫同意。几天后,仇某某安排刘某去将交换的旧款手机要回,但是并未将李某某的手机归还。后李某某及其父亲多次向仇某某要求返还手机,仇某某借口各种理由拒绝。2021年12月4日,刘某某请仇某某出面帮忙,仇某某未去现场,派由“小弟”自行解决,仇某某便安排刘某(男,时年16周岁)、姚某某(男,时年15 周岁)、李某某(男,时年17周岁)三人到现场站脚助威,别让刘某某受欺负。而后发生聚众斗殴行为,三人逃离现场,未实施殴打行为。事后刘某,姚某某、李某某因持械聚众、为刘某某站脚助威被B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2年3至4月,被告人仇某某在其女朋友刘某(女,时年16周岁)家中,以金钱利诱方式劝说刘某从事卖淫活动,刘某听后表示反对,仇某某用棒球棒击打刘某后背,用手掐刘某的脖子并扇其耳光长达半小时,强迫刘某同意去卖淫,刘某向仇某某求饶并表示不想去卖淫,仇某某冷静后停止对刘某的殴打行为。2022年6月12日20时许,张某(女,时年14周岁)因离家出走无处可去便联系到被告人仇某某,仇某某将其带到A市,在此期间仇某某一直以给张某购买新手机、新衣服等理由引诱张某卖淫。6月14 日,张某同意卖淫后,仇某某联系到嫖客金某某,约定好地点及嫖资后,仇某某将张某带至A市某洗浴,张某独自前往房间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嫖客金某某支付给张某小费人民币200元,仇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6月18日,被告人仇某某以高薪为由,唆使未成年人袁某(女,时年15周岁)从事陪酒工、陪唱服务,袁某同意后仇某某便将其送至A市某KTV包房内进行有偿陪侍,获利人民币800元,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袁某支付陪侍费用人民币400元。
裁判结果
第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仇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并提供必要的精神、心理和社会帮助。被告人仇某某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一错再错,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追究,可以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即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在法律面前犯罪不分年龄大小,都是零容忍,这种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非常重要。
案例三
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 日,被告人王某某(女,时年18周岁)在宋某(女,时年18周岁)家中,对宋某谎称其在A市高利贷公司上班,让其将钱投资给她,并承诺每投资500元钱给100元钱利息,一个月内返还本金和利息,宋某先后两次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某转账30500元钱,该钱被王某某用于自己生活花销挥霍。2020年7月末,被告人王某对侯某(女,时年19周岁)以同样方式骗取10000元钱,该10000元钱被王某某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挥霍。同期,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同学马某某(男,时年17周岁)以同样方式骗取24100元钱,期间王某某分多次返还马某某7500元钱,剩余16600元钱被王某某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9月末,被告人王某某对陈某某(男,时年22周岁)谎称其在某贷款公司上班,现在欠公司2万余元没钱偿还,让陈某某借 25000 元钱给她,称此钱当放在其所在贷款公司投资,并承诺两、三天后还给陈某某本金及利息共30000元钱,当天陈某某分多笔向王某某转账 25000元钱,期间陈某某向王某某索要本金及利息,王某某转给其800元钱,剩余24200元钱被王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挥霍。
裁判结果
第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服刑,未上诉。
典型意义
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其在高利贷公司上班,以帮助他人投资获得高利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宋某、陈某某、侯某四名被害人共计81300元钱。现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赔并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学关系,通过对被害人的了解,利用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诈骗,提醒社会公众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并引起警惕。也提醒家长、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诈教育,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提升防止诈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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