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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以案为鉴 筑牢防线 严禁非法采矿!

发布时间:2024-06-28 16:05:04


海林市人民法院

非法采矿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于冷某某非法采砂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冷某某为了保护自家耕地,并通过销售河砂获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铲车、翻斗车和筛砂机在海林市五道沟河段非法采砂。案后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冷某某非法采挖河砂3,142.4立方米。河道管理部门认定,冷某某采砂行为未对防洪安全产生影响。海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即在河道内挖砂3,142.4立方米,价值138,6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冷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经海林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对冷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因暂未发现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冷某某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最终判决冷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扣押河砂3,142.4立方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
  关于刘某某非法采砂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海林市水务局准许张某甲在海林市山市河采砂9,000立方米。2015年,刘某某在张某甲处购买9,000立方米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同年刘某某在河道内采砂超出许可证准许的开采量,并将开采出的河砂出售给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开采河砂销售数额为226,742.5元。2016年3月,刘某某找到张某乙帮助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2016年5月,海林市水务局准许张某乙在海林市山市河河道采砂10,000立方米,刘某某在河道内采砂超出许可证准许的开采量,并将开采出的河砂出售给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姜某某,非法开采河砂销售数额为1,418,750.48元。总体来看,从2015年至2016年,扣除河道管理机关准许开采数量,刘某某非法开采的河砂销售数额为1,645,492.98元。案发后,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法所得150,000.00元。海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准许开采数量,非法开采河砂销赃价值1,645,492.9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由于刘某某系坦白且在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刘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刘某某犯罪事实及情节,刘某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裁判结果】
判决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15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1,495,492.98元。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击非法采矿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海林市人民法院将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以司法之力维护辖区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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