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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合同不明“惹祸根”,法官“断症”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5-03-28 09:47:45


合同不明 “惹祸根”

法官“断症”促履行

    海林市人民法院    

生活中

合同的签订就是为了明确交易的内容

避免误解和纠纷

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可是

若合同约定不明

纠纷还是会找上门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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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综合庭就调解了这么一起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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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村民王某委托李某为其放牛12头。双方约定放牛期限为5个月,大牛每头价格为1000元,小牛每头600元,并在自家牛耳打上耳牌。交付牛时,应李某要求对牛的状态拍照,同时支付了放牛款。10月中旬,王某应约来牵自家牛,看到距离大牛20米远的小牛时不敢确认是否是自家牛,也未驱赶小牛至自家车上。因为李某是职业放牛人,所以很多村民委托其放牛,在王某牵走自家牛时,仍在山场为其他委托人寻找放的牛,故而未到现场。经过一个多月的寻找,两头小牛走失,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委托放牛一事均无异议,但对丢失小牛的市场价格和双方过错如何划分存在较大争议。每次调解的时候,语言上互不相让,气氛也是剑拔弩张。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尽可能降低双方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办案人王立洁法官先后到市场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询价,以期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后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认可以拍照中的小牛照片作为询价参照物,到海林市某牛市询价。2月28日,法院人员以及王某、李某共同到牛市依次询价,其中包括从业二十多年的兽医,最终确定的小牛平均价格为每头1000元。王某与李某均表示认可,并在询价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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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经过王法官和书记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在认可价格的基础上,也认识到了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最终达成李某给付王某1100元牛款的协议,并当庭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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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熟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口头约定成为主要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造成举证不能的情况。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合同细节条款的约定,这样就能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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