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法学实务 法官风采 法苑文化 便民措施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开庭公告 党建阵地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以案释法】以法之名 “未”爱发令——海林市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5-05-27 11:27:39


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时,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用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王一、王二。当事人王某和李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日常生活双方分歧较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此期间,夫妻二人怠于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图片

考虑到孩子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可能对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海林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认为本案存在和解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最终判决不予离婚。同时,为督促双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法院下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他们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以更理性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为孩子创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官提醒
图片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常年异地分居,但无论最终两人婚姻关系为何种状态,均不影响双方与其子女的关系。夫妻在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但绝不能成为“甩手家长”的挡箭牌,父母离婚纠纷更不应演变成孩子成长路上的“绊脚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