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法学实务 法官风采 法苑文化 便民措施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开庭公告 党建阵地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我为群众办实事】劳务费用起纠纷,司法温情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5-07-01 09:35:25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画卷中,基层治理是浓墨重彩的一笔。随着农村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类民事纠纷也随之涌现,其中劳务合同纠纷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影响乡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口头约定的随意性、证据留存意识的薄弱,常常让劳务者陷入“流汗又流泪”的困境。海林法院始终秉持为民初心,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用司法温度化解矛盾,为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筑牢法治基石。近期,海林法院接到一起刘某夫妇起诉王二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图片

刘某夫妇常年以打零工为生。去年10月,同村的王一找到他们,邀请其为同村的弟弟王二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1200元,工作内容为整理捆扎地里已收获的玉米秸秆。待刘某夫妇完成工作次日,王一却因病离世,王二以“劳务系王一所雇”为由,拒绝支付这笔劳务费。为讨要辛苦钱,刘某夫妇先后求助村委会、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双方多次产生冲突,矛盾不断升级。无奈之下,刘某夫妇将王二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干警多次深入村庄,走访村委会、派出所了解调解经过,向周边村民询问案件细节,反复勘查案涉耕地,核查玉米秸秆去向。经多方查证,最终确认刘某夫妇劳务的耕地系王二承包,且玉米秸秆已被王二用于取暖、喂牛,王二为此次劳务的实际受益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介绍人王一已去世,但根据实际查证的事实,王二作为劳务成果的享受者,依法应当支付相应劳务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王二向刘某夫妇支付劳务费1200元。判决书送达后,王二未提出上诉,并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王二还将村里其他类似情形的款项一并结清,彻底化解了村里潜在的矛盾纠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