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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寒夜暖心!法官速调供热纠纷 为民解“燃眉”之寒

发布时间:2025-11-25 10:23:57


近日,海林市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8摄氏度,寒意袭人。本市已于10月15日正式启动供暖,然而市民王某夫妻却在供暖次日(10月16日)一纸诉状将供热公司诉至海林法院——家中迟迟未通暖,刺骨寒意让老两口难以承受。






基本案情



承办法官姚春华10月17日收到案件后,深知供暖问题直接关乎民生冷暖,若按常规排期开庭,王某夫妻将在严寒中多受煎熬。她当即决定第一时间与供热公司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尽快解决王某夫妻的“燃眉之急”。沟通中得知,供热公司以王某夫妻“拖欠五年取暖费”为由拒绝开栓。
姚春华法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最终查清关键事实:王某夫妻今年才刚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此前五年的供暖费用与二人并无关联。她再次约谈供热公司负责人,一方面明确告知其法律边界——根据《民法典》规定,供用热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热费的合同,而之前用热人并非王某,而是原房主,供热公司拒绝供热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耐心疏导,强调企业应兼顾经营与社会责任,保障居民基本供暖权益。若对历史欠费有主张,应向房屋原所有权人依法追偿。
一番法理相融的调解后,供热公司同意立即为王某夫妻“开栓”供热,王某夫妻对供热公司的行为也表示理解,并及时交纳了2025至2026年度取暖费。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对法官高效解民忧的工作态度赞不绝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供热费。用热人逾期不支付供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应按时缴纳取暖费,逾期不仅可能产生违约金,符合法定条件时还可能面临停供;同时,供热公司也需恪守法律规定,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停止供热,共同维护良好的供用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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