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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同意债权转让仍有效

  发布时间:2012-10-30 16:10:50


    近日海林法院执结一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公路客运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以其从未同意原债权人邢某将其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2008年3月,原债权人邢某将其无还款期限的6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并及时通知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出任何意见。2012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被执行人称当时并未同意债权转让,双方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显然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只要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即可,无需经债务人同意,而债权转让也并未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又更有益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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