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海林市法院执行一庭,运用和解执行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村委会拖欠道路工程承包款案件,同时也将案外人吴某提出异议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兑现。
2008年10月24日,申请人郭某与王某按承揽合同为被申请执行人海林镇大岭村委会施工修筑该村水泥路面,被申请人执行人共欠工程款127000元。该文书生效后,大岭村委会未在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海林市海林镇经管中心的存款进行了冻结。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大岭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5万元人民币。因申请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吴某还有另案未处理完毕,王某尚欠案外人吴某2万余元,案外人吴某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从该案执行款5万元中扣除王某应给付案外人吴某的欠款。
办案人在执行该案时发现,一是该案在发放执行款时,办案人找到二申请执行人协商此执行款如何分配,王某提出此案所执行回来的执行款与本人无关,因干此工程时,王某与郭某已经协商过,干此工程之前王某欠郭某6万多元,所以用干此工程所得收入全由郭某一人支配。二是该案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划分二申请执行人应得到具体执行数额。故法院不能从所执行回的执行款中直接扣除王某应给付案处人吴某的欠款。
法院针对案外人吴某提出异议申请,由审监庭及时组织三方听证,案外人吴某认为,二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应支持其申请。郭某认为,案外人申请与其无关。王某认为,欠案外人款项属实,但法院执行回来的5万元钱还郭某了。此案带来了新的问题就是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手段强行从已执行的5万元中扣除王某欠案外人吴某的欠款,经向执行局长汇报并召开庭务会,研究此案的解决方式,制定和解执行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三方同时到场寻求解决。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劝导工作,郭某同意用此执行款中给付另案中王某所欠案外人吴某的欠款1.8万元,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此案以和解方式结案同时,案外人吴某申请执行王某的案件也执行终结,本案看似执行一起案件,实际上兑现了两个生效法律文书,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