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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届满,承租方拒不交出房屋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10-05-19 10:29:38


案例:

    2007年3月1日,海林市民李长山与张化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长山将海林市北高教师楼的一处门市房租给张化明使用,租期为一年,全同租期至2008年2月29日止。合同履行期间,李长山与张化明因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3月1日,李长山看到与张化明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届满,就与孙林对该房屋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800元,孙林当场交付了一年的租金9600元。之后,李长山多次通知张化明合同期满,要求张化明从房屋中搬出,但张化明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从房屋中搬出。造成李长山不能将房屋交给新的承租人,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长达3个月之久。李长山也因此支付孙林违约金2000元。2008年5月,李长山将张化明起诉到海林市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现已届满,承租人张化明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出租人李长山明确表示不同意承租人张化明继续使用租赁物,因此原租赁合同终止,张化明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张化明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合同届满后,使用该房屋的费用。即按李长山与新承租人孙林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月800元计算,3个月共计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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