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到今日已经十四个年头了。通过十几年的施行,它有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和保护妇女利益。因此,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2006年是修改实施的第一年。但从受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即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许多人所持的态度依旧是“默默忍受、无可奈何”。海林市妇联对1000人的调查中发生,70%以上的女性对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是“委曲求全,默默承受和忍耐”,愿意由自己或委托律师将侵害方告上法庭的竟然不到30%。海林市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侵害纠纷案件也仅占刑事案件的1%,占民事案件的25%左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去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保障。男性婚外恋、重婚现象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妻子在家庭中不享有经济支配权,出嫁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等。
(二)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如拐卖妇女、强迫卖淫、干涉婚姻等;家庭暴力案件仍呈上升趋势,95%以上的受害人为女性,加害人的手段也非常残忍,大都是从拳打脚踢开始,逐步发展到刑事犯罪;还有的丈夫长期对妻子实行精神摧残和虐待。
(三)劳动权利遭受侵害现象较为普遍,如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硬性签订“青春合同”、随意解聘怀孕妇女、不依法安排产假和为哺乳期婴儿哺乳时间等。
(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离婚妇女的自身维权意识差,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造成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差,不告知。许多女性尤其是偏远的妇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差,不少人根本不知道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多年,对婚姻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特殊保护妇女的条文更是所知廖廖无己,不少受害者认为“亲人之间无是非,关起门来无王法”,致使有冤不知诉,有法不知依。
(二)传统意识作祟,不愿告。时下,封建传统意识仍然在左右着不少人的行为。一些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生活上习惯依赖和屈从,仍然死死抱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观念不放,以致发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侵权纠纷后,不少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脸”。从而,不得不继续承受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创伤。还有些女性选择了“为了孩子和家庭而一味忍让”,农村妇女的这种选择率比城市高出20个百分点。
(三)对家庭暴力心有余悸,不敢告。妇联和法律援助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如辱骂、殴打、烟头烫、汽油烧、灌农药,更有甚者发展到泼硫酸毁容及残忍地伤害器官等令人发指的地步。
---从情节上看,家庭暴力轻者属于拳打、脚踢等一般性打骂,重者使用棍棒打击、针扎、电击、刀割等暴力手段,往往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恶果。如被告人朴某伤害其妻李一案。被告人酒后因妻子没有照顾自己为由,对妻子大打出手。先后用锅铲打其头部并将锅铲把打断,此时李某跪地求饶,但在酒精的作用下已经丧失理智的被告人随手拿起朝鲜族锅盖照妻子的面部、头部边砍数下,造成被害人面部伤、牙齿伤属重伤,头部伤、右手伤属轻伤,毁容伤残五级,牙齿伤为伤残七级。
---从伤害的起因上看。有15%是因丈夫无端怀疑妻子有外遇引起的;有15%是因酒后意识失控造成伤害结果发生的;有35%以上是因大男子主义思想造成的;还有35%是因家庭琐事、邻里纠纷等造成的。
---从判决结果上看。有些刑事自诉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受害人却申请撤诉,原因就是受到了施暴者的威胁。她们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往后的日子会雪上加霜。
(四)收集证据不全或举证不力,不会告。在一些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妻子大多无法掌握丈夫的财产、经营等情况,更说不出财产的具体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帐号等证据,人民法院只好以当事人不能举证为由而不予认定。同时,离婚妇女的住房权也往往得不到保护。
三、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教育,树立妇女的自尊心、自信心,增强自立能力,培养公民的同情心和羞耻感,把精神文明建设渗透到每个家庭,教育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社会伦理道理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起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目前这一体系尚不够完善,有的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亟待修改。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杜绝一些用人单位重男轻女的情况发生,应通过立法规定除妇女不适合从事的职业外,在每一个单位中女性数量应达到一定比例。如在家庭暴力的确认和处置上存在许多“盲区”,致使法律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仅停留在一种姿态上,导致了罪与非罪之间界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重婚、家庭暴力、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应适时及早介入,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加大普法力度,实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避免和减少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犯罪问题,应从普法入手,通过文学艺术、电影、戏剧、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普及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公民特别是广大女性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从党纪政纪、行政管理、舆论宣传、典型引导等几个方面予以综合治理,将道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方能奏效。
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防范化解功能。首先应健全完善社会各方面的救助网络体系,特别要发挥政法、民政、妇联和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工会、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救助、人身安全保障、经济救助、心理损伤康复治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相关体系,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防控、救助网络,使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暖和人间真情,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应及时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在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纠纷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这类矛盾的苗头和动向,辅之以灵活机动的调解方式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和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