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一天,少年庭审判员姜新昆的办公室里来了位远道的女当事人,千里迢迢为离婚,拿出来竟然是“假”结婚证。
朱女士是山东姑娘,自小没念过书几年书,十年前在外地打工认识了海林市一名男子张某,认识不久后两人情投意合,朱女士便跟随张某来到海林市生活,几个月后在当地民政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不到半年张某便提出离婚,在朱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张某选择离家出走,一走就是近十年,朱女士无奈回到了山东老家,近十年的等待最终等来的还是前夫的一通离婚电话,两人协商离婚,就在当地民政要办理离婚手续时,朱女士拿出的一张珍藏的“假”结婚证,其身份证号码与结婚登记证上身份证号码不符,民政不予办理离婚,派出所不予出证明,无奈朱女士来到了海林法院求助,姜新昆法官热情的接待,细致询问事情的缘由,经过姜新昆法官耐心的答疑解惑和法律指导,朱女士激动的连声感谢,“我大老远从山东赶来,没有什么亲人,没想到咱们法官这么热心的帮助我,真是太感谢了!”
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更是法官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尊重妇女,关爱妇女,提升法治社会的幸福感!
婚姻法第四章对离婚作了详细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