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如何治理“老赖”、“如何成功讨债”成为百姓关注的话题。其中,诉讼中的讨债问题讨论尤为热烈。尤其是债务人死亡情形下,债权人应如何讨债,应在什么范围内讨债,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等备受关注。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是同事,2015年4月15日,吴某因生活经营向陈某借款100 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月利率2分。然而,借款逾期后,债务人吴某未偿还借款,尚欠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 000元。
经查明,债务人吴某于2017年7月7日死亡,其母亲、女儿为其法定继承人。因此,原告陈某申请变更其母亲、女儿为本案被告。之后,吴某女儿声明,放弃对吴某财产的继承权。
裁判结果:
海林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吴某因生活经营向原告陈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已实际履行,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借款逾期后债务人吴某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2017年7月7日债务人吴某死亡,原告陈某要求其母亲、女儿承担债务人吴某欠款的还款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吴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女儿,被告应在吴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吴某女儿明确放弃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但因吴某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占有,其女儿是遗产的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作为被告在吴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陈某要求吴某母亲、女儿应在吴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母亲、女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被继承人吴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 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就是说,其子女在未放弃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被执行人,但是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4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