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最早开展于1989年,2009年5月经海林市编委会批准,海林法院少年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近年来秉承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致力于教育、感化、挽救、预防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搭建更为广阔的舞台。
针对未成年犯罪,海林市法院集中社会化、专业化力量参与到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当中,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的专业化、长效化。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1999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学生。2015年11月末,李某向孙某借用书包。案发前,因孙某让崔某向李某索要书包一事在网络上相互辱骂发生口角,次日李某与崔某相约到海林休闲广场打架。2016年1月21日15时许,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掏出尖刀刺向崔某小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崔某腹部刀伤致肠管多发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
此案主审法官姜新昆并没有轻易下判,而是在庭前实地走访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学校老师等人,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思想状况、平时表现、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和社会交往,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并了解监护、帮教条件等,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庭审教育,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预防的目的。
在庭审中,为了营造平等、平静、平和的法庭氛围,姜法官采取了圆桌式审判,无法警执庭,最大限度地消除李某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以法制容情、语言关情的角度,使李某对犯罪原因有清醒的认识,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切实保证庭审教育的实际效果。并依法采纳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建议,对李某应酌情从轻处罚并缓期执行。
本案经院内审委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并如实供述,及李某亲属与崔某及其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后,姜新昆法官说:“法律是严苛的,但人是温情的,只有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用爱来感化他们,才有可能避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渊。”对于未成年案件,姜法官定期开展了回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判后情况,感化他们放下包袱,树立信心面对新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在全社会构筑起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维权的网络,人民法院铁肩担道、义不容辞。在今后的工作中海林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将紧扣庭前、庭审、裁判、援助、回访这五大环节,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始终,努力为未成年营造健康积极的成长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