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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多次获刑无悔意 工作之便再行骗

发布时间:2018-03-28 16:24:39


    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办理。但今天法官说法栏目所讲案例的被告人杜某竟利用个别残疾人朋友不明白残疾证的办理流程又急于办理残疾证的心理特点,借在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办理残疾证、廉租房、户口、低保等为借口,实施诈骗行为13起,骗取多名残疾被害人及家属6万余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法官说法。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杜某,2009年8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2月,杜某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杜某患双侧股骨头坏死,双髖强直且失去功能不能恢复,经医院检查、司鉴所鉴定后,予以监外执行。为了保障杜某有基本的生活收入来源,避免其再次犯罪,某市残联聘任了杜某,让其主要负责残疾人报表统计等业务。在工作中,杜某很快与一些残疾人家庭熟悉起来。由于杜某的不当花销,每月1千多元的工资已无法满足杜某的需求,怎样才能弄到钱呢?看着手中掌握的残疾人资料,一个罪恶的想法开始在他脑海中产生。

    2014年3月,被告人杜某以办理残疾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千元。尝到甜头的杜某一发不可收拾,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间,以办理残疾证、廉租房、户口、住房补贴、低保、子女上学、保险理赔等为由,共实施诈骗行为13起,先后骗取刘某等多位残疾人及亲属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杜某的美梦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其诈骗行为经多方举报后终于败露。经侦查,被告人杜某于2016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就其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判处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财物。

友情提示:

    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是实施犯罪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藐视法律;二是利用了一些人投机取巧的思想,编造貌似值得信任的谎言,从而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损失惨重。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残疾人朋友们:首先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投机取巧的方法,让其骗取钱财;其次要遵章守纪,严格依照流程依法办事;再次如办事过程中遇到疑惑,一定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联系,以免财物遭受损失。

    实际上,此类诈骗案件很好识别,也很容易防范,秘诀就是:“您演得再辛苦,我就是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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