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都离婚了,为什么让我还钱!这事跟我没关系!” 、“我是保证人怎么了,向你借钱的又不是我,也不是我不让他还钱,我有什么办法?他不还钱,跟我没关系。” 、“我是说过房屋抵押给你了,登记了吗?没登记你拿我有什么办法,呵呵”,这些话大家并不陌生,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上演的戏目,借款人与配偶离婚,配偶就真的没有责任了吗?保证人签字是儿戏吗?房屋抵押如何才生效?现在就让小编通过真实案例来告诉你民间借贷中的这些事吧。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与被告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26日登记离婚。2011年5月1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0 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6个月借款利息15 000元,以房屋回迁协议书抵押,由被告张某作为保证人,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找被告张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时,被告张某告知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借款时已以回迁的房屋抵押,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陈某,以抵押的回迁房屋偿还借款。
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胡某借款1 900 000元,于2011年5月2日向杨某借款1 000 000元,均以回迁的房屋抵押,房屋回迁协议书交付给杨某。胡某、杨某与被告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分别向海林市法院申请支付令和提起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某、梁某欠原告刘某借款200 000元,利息42 500元,合计242 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张某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梁某追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6 477元,由被告陈某、梁某负担。宣判后,被告张某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并且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被告陈某理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关于借款人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陈某与被告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刘某借款,并且被告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陈某与被告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关于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被告张某在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时,在借据上签名自愿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约定不明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提供保证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不动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时以回迁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且被告陈某向他人借款时已将回迁房屋进行了抵押,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的抵押权未设立,被告张某应当依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陈某、梁某偿还借款200 000元,利息42 500元,合计242 5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小编提醒
俗话说得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作为借款人,请不要透支别人对您的信任,失去诚信,等于终生破产。作为借款人家属,请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以免给您及家人带来不必要的诚信损失。作为担保人,一定要明白担保不是儿戏,签名还需谨慎。作为贷款人,请慎重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要因为贪图眼前小利,而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