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男方将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作为借款提起诉讼。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团队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小米(女)和小卢(男)在网络上相识3个月后,觉得彼此谈得来,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小米应小卢之邀不远千里来到小卢工作地点,与小卢开心地过起了自己的“小日子”。两人成双入对,好不甜蜜,也为将来的生活做起了打算。但由于二人的三观不同,在相处一个月的时间内,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使得原本基础就不牢靠的恋爱关系发生破裂。终于,在最后大吵一次之后,小米负气回到自己的老家,再不联系。小卢相思成狂,但又苦于找不到沟通的桥梁,一怒之下将小米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卢所谓“借款”的证据来源均为微信、支付宝和手机银行的转账记录,既无借条,亦无欠据。且全部“借款”均发生在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和相处的这个时间段,尤其“借款”中多次出现“520”等具有现代特殊意义的数字。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不能排除小卢提出的所谓“借款”是情侣之间的自愿给付行为和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性消费支出的可能。小卢仅提供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小米转款的明细,未能提供借据、欠条或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与小米间已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不足以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责任,即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诉讼风险。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驳回小卢要求小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之声:情侣间因感情纠纷产生的经济纠纷,双方可以在诉前争取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沟通进行和解。达成合意,无需再提起诉讼,免受诉累。情侣在热恋期间的小金额的往来,一般不认为是借贷关系。那么在交往中如遇无法避免的较大金额的借取,一定要保留借据等证据,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注:文章中姓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