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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调解格局 化解社会纠纷

  发布时间:2019-07-24 11:26:36





审前调解和审判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为深入推进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于2019年3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诉前、诉中委托案件调处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确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有效对接。同时,在人民法院设立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室。为了能让最大限度的给群众带来便利,更好的发挥调解的作用,市司法局在我院设立了“海林市诉前、诉中调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机构,负责海林市辖区内的相关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开启了拓展新的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初步建立了诉前、诉中委托调解的新格局。自成立之时至今,海林市司法局共委派调解员5人,实行轮流坐班制。截止6月底,调解委员会共参与调解各类纠纷案件42件,调解成功9件,申请司法确认4件,当即交付2件,接待当事人70余人次,调处案件的平均周期为12天,最短2天,司法确认平均周期2天,大大缩短了进入诉讼程序的周期。因省时高效和无诉讼成本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实现了当事人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双赢”。当事人从一开始的“不知道”、“不愿意”调解到被动接受,再到如今主动要求进入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格局的初步建成,这种化解纠纷的方式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当事人都高兴地说,“这样握手言和、不伤和气就把问题解决了,还不用花一分诉讼费的(调解)方式,真是太好了。这真是为我们老百姓办的实事啊!”

责任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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