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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费减缓免制度化 审批环节来把关

  发布时间:2020-06-18 11:35:46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诉讼费减、免、缓审批工作,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草拟的《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院党组讨论,于2020年5月14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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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细则》的制定,经过了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诉服中心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在充分征询员额法官和财务部门的意见,同时借鉴各院探索的先进经验后,在我院财务制度的框架下,经过四次修改最后定稿。《细则》的制定法律依据主要是《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从《细则》的制定内容上看,首先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内涵和提供的材料类型。《细则》第三条明确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必须的材料。即“应当提供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需司法救助的证明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等相关书面证明”。其次,确定了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此项与《办法》中规定一致。再次,《细则》的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诉讼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分别对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了规定。即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以及对不符合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的同时,由诉服中心或承办法官制发《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或《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五个工作内日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送达。同时,改进了《诉讼费用减、缓、免交申请表》等制式文书内容,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的审批原则和程序。第四,确定了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即“以审批至诉讼案件结案前为原则,审批至执行环节为例外”,为诉讼案件的审结和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最后,《申请表》和《通知书》等审批的相关手续附卷备案,完善了诉讼案件中缓交、执行中执行回款时的票据管理和衔接手续,并由本院财务部门对本年度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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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的制定,是我院诉服中心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是我院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项积极探索,是全面落实最高院司法为民理念、省高院提出的“打官司不求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一如既往地在院党组的领导和积极推动下,将更多的工作细节化、制度化、规范化,为辖区群众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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