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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能力抚养子女 要求子女提供赡养费遭拒

  发布时间:2010-10-26 13:36:37


    日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案中何某的女儿以母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这起赡养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3年以前,何某因脑炎后遗症失去了行为自理能力,面对此种情况,丈夫刘某无情地抛下妻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何某的母亲只好将其接回娘家居住,并帮助抚养何某的二名幼女。随着时光的流逝,何某年迈的母亲也无力抚养她的二名幼女,无奈之下,在何某长女8岁的时候,何某相继将她们送与亲戚抚养。如今,何某的母亲已是83岁高龄,何某只能由其兄妹轮流照顾。何某的两个女儿虽已成家生子,但其从未探望过母亲,更别说是尽赡养义务了。原因是何某的女儿认为何某未尽到对她们的抚养义务,所以拒绝赡养何某。为此何某与她的两个女儿对簿公堂。

    针对此案,海林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宫立军同志思之再三,当年何某是在失去了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将一双女儿送与他人,如今何某老无所养,无论是从人伦道德出发还是从法理上讲,何某的女儿都应该将其母亲接回赡养。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宫庭长认为该案不适合强行下判,应从人伦道德的角度出发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让何某的女儿心甘情愿地接受何某,这样才会保证何某能够真正的安享晚年。于是宫庭长几次顶雨下村子、跑街道,找村长、访邻居,不厌其烦地找到何某的女儿做思想工作,最终,何某的女儿转变了观念,同意将其母亲何某接过来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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