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的好,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可海林一市民欠债就是不还,这不被判刑了。
海林市民姜某,个体业主。2008年9月13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姜某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要求姜某赔偿原告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交通费等,合计106,047.60元。姜某对判决不服上诉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姜某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59,071.4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姜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姜某每月有固定收入,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在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姜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将赔偿金11万元付给李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姜某在案发后能够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海林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当前,执行工作中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开展,而且也使法院出具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正确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一批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将为构建“平安海林”,树立法院权威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