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信访问题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不巩固?党能否长期执政?能否解决好突出的上访问题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以中央一再强调:要居安思危,要有忧患意识,要全力保证社会的稳定、稳定、再稳定。 那么,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建立和完善调处运行机制,才能扭转法院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进一步推动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呢?可以说,涉诉信访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法院除了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支持外,还加大涉诉信访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全面做好涉诉信访预警、完善涉诉矛盾排查、落实诉讼风险告知等项工作,建立起涉诉信访的防患机制;通过明确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信访责任追究力度等项工作,不断完善涉诉信访的调处运行机制,全面实现涉诉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把好案件准入关;抓好案件质量关;多做调解工作、搞好申诉案件的审查,把住再审立案关;讲求工作方法,力求实效等项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实现信访工作的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全文共6198字。
以下正文:
大家知道,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大问题,可以说建国以来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从党中央的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到各级党委、各级政府、各级政法机关如此重视信访问题。涉诉信访问题,更是多年来困扰各级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如何来认识和评估涉诉上访问题,采取什么手段和办法来扭转这项工作的被动局面?确实需要我们深入的思考。
涉诉信访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法院除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支持外,还必须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为要求,加大信访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 实行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建立健全涉诉信访调处运行机制,实现涉诉信访制度化、规范化
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党的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处理涉诉信工作的运行机制至关重要。处理涉诉上访问题不能靠权宜之计,而着眼点必须要放在建立处理涉诉上访工作的运行机制上。通过信访工作的运行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缓解信访工作压力,近而达到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么一个目的。那么,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信访运行机制,着眼点又在哪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信访工作的预防、信访工作的调处以及信访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
1、建立涉诉信访的防范机制。(1)应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机制,完善涉诉矛盾排查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干警在办理的案件要对案件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分析,定期进行排查,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当事人反映较多、有可能信访的案件应及时汇报,要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前制定好处理措施。最大限度的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防患于未然。信访部门也可以通过信访案件建档,定期排查摸底,对所有上访老户和可能出现继续上访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动态,及时处理,防止反弹,可以说,通过我们及时了解上访人的动态,积极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上访案件的发生。(2)要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涉诉信访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之前对案件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计不足,在承担了一定的诉讼风险后心有不服,所以,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审判时应充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案件。 (3)建立答疑释法运行机制。把答疑释法工作运用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审判人员要不断加强这种意识的自觉性,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质疑予以法律释明,而且还要注重揣测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并根据情况主动进行法律释明,变被动为主动,真正让当事人“赢得坦然,输的明白”。同时,我们还要充分结合答疑释法工作,不断改善日常工作的方法,确保答疑释法工作做到实处,取得实效。比如说,有的法院由书记员送达判决书,这种送达方式最大的一个敝端就是答疑释法工作很难作到位,造成当事人误解或不满,而引发上访。那么,如果我们选择由案件的主审人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那么这种情况就必然得到改观,因为案件主审人对案情的整个情况十分了解,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面有着较为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在送达判决书时,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直接作出法律解释,“为什么输、为什么这么判”等等方面,案件承办人均可作出详细的答复和解释,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当事人对判决书的疑问,增加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效降低信访率。
2、完善涉诉信访的运行机制。在涉诉信访工作上,必须坚持与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评奖惩结合来抓。 要完善全方位、多渠道的涉诉信访的调处机制,要打破条块分工,在全院形成信访处理一盘棋,建立大信访格局。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在各单位、各部门间应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笔者认为,应该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要明确信访工作责任。这个责任怎么明确?那就是让法院全员,不管是院长、副院长、庭长还是普通干警,都必须知道自己在信访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信访案件出现后,“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都应该心中有数,并且能够按步就搬的开展工作,我想,责任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效率自然提高了,信访效果自然也就好了。在信访责任的分配上,法院院长应对全院信访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其掌控全院信访工作整体。各分管院长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本分管战线的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其职责就是靠前指挥,制定方案,直接参与。而涉案的庭室领导及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一线具体信访事宜。同时,还要与所有干警签订信访目标责任状,纳入年终考评,实行“有理上访一票否决”,这样一来,全院干警的信访责任也就相对明确了。信访案件一旦出现后,干警对自己所处的觉色和责任心知肚明,“自己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也就顺理成章了。(2)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宪法保护公民申诉权、控告权等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法院应当落实便民、为民各项措施,给来者以人文关怀;把信访工作机构建设成高效有序、公正文明、能够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场所,坚决纠正信访工作人员的冷硬横推的官僚衙门作风,这些也是畅通信访渠道最基本的要求。那么如何畅信访工作的渠道呢?笔者认为:第一就是要搞好接当事人工作,实行信访全方位接待制度。这其中,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是畅通信访渠道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正确处理越级访、重复访和老户访的基础和前提。坚持首问接待制,这种制度即是对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的一种体现。实行首问接待制就要求全院任何一个干警,不管是不是自已部门或个人的案件,只要是当事人向你询问或提出问题,都应该负责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当即解决,不能当即解决的,应及时协调有关领导和部门完成接待。对初信初访,要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的原则,在信访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好,不让初访转化性质,可以较好的防止越级访、重复访和老户。接待人员对来院当事的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释,增强对来访群众的亲和力,缓解、消除他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防止因态度冷漠、作风拖沓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造成工作被动。那么,在法院内部如何作好初信初访的工作,除了首问接待员接待外,还应让法院的各个层次的领导都能参与到初信初访工作中,建立这样一个解决思路:一个就是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有意见不满意的,要从办案人员到庭长到主管院长最后到院长逐级接待,认真答复和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直至满意。而另一个就是对信访案件,从信访接待员到立案庭庭长(或信访办主任)到主管信访的副院长最后到院长逐级接待,直至对来访者的问题落实了有效的解决办法。这种做法也就是“两线四级”接待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作好初访工作,最大限度的把问题解决在本院,最大限度的控制越级访发生。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院长接待日等制度,建立院长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凭台和窗口,让来访者的意见、想法能够更真实的、更直接的反映给院长,以便切实解决问题。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程序的规范功能,建立以申诉听证为基础,以无理缠访终结处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为补充的信访处结机制, 让当事人状告有门,申诉有路。建立申诉听证制度,信访申诉复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申诉听证是法院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申诉信访复查工作的诉讼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收到明显成效。在建立申诉听证制度时,一方面可以将申诉听证纳入信访流程管理之中,加强听证复查管理工作力度,限期听证复查,限期办结,限期答复。另一方面,为高效公正地审查处理好申诉信访案件,还应配齐配强听证人员。还应制定申诉听证操作规程和申诉听证须知,对申诉听证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申诉复查听证工作应坚持效率和说服教育结合原则,在听证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信访申诉的主要理由进行复查,听证后发现申诉案件可能有问题的,就应立即立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听证复查后,认为申诉案件没有错误的,不能简单驳回,应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对有缠诉可能的当事人,要加大说服教育工作的力度,无论是听证过程中还是书面的法律文书,均要增强说理性。 建立申诉听证未服判当事人和回访制度,借以提高提高息诉罢访的工作效果。经过听证,有些当事人即使未完全服判,但在心理上已处于困惑状态,此时,如果能够趁热打铁,通过回访当事人,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取得当事人信任,进一步说服疏导,息诉罢访工作往往会收到较好效果。因此,应建立听证未服判当事人回访制度,由听证合议庭负责对听证后仍不服判的当事人进行定期回访。回访工作要针对上访人的思想症结,采取针对性措施,作到以理感人,以法服人。建立无理缠访终结处理机制,彻底处结部分缠诉案件。多年来,无理缠访问题始终成为困扰法院信访工作的一个难题。部分上访案件,经过多级法院多次复查,均认定裁判正确,但上访人出于各种原因仍缠访不断。由于政法委、信访局等信访部门对案件缺乏全面了解,容易被上访人的片面之辞所误导。这部分无理缠访人员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较大,给法院信访工作造成被动。要解决这部分上访案件,就必须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要使有关信访职能部门对无理缠访的案件能有一个全面清楚认识,避免被上访人误导;在听证时,可以邀请了人大、政法委等信访职能部门的领导旁听,使他们对案件实际情况有了全面了解,认识到上访属于无理缠访。听证复查结束后,还可以工作简报形式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复查情况向有关部门做信息通报,揭示上访人的无理要求,从舆论上挤压缠访人活动空间。 但是,我们有一点应该认识到,这些似乎属于“无理缠访”的老户,如果我们带着司法为民的感情去做工作,充分体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往往是能够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3、加大信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可说,这些年出现的大量信访案件中,除了少数无理访外,大部分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或多或少的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他们所反映问题体现出的“有理”,恰能说明我们法院内部在处理案件中或在日常工作存着这样的或那样的不足,表现在案件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执行案件久执不结、执法作风粗暴、工作态度不端等等方面,而出现这些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个别干警在主观上不负责、不敬业、有私心,近而导致问题的不断出现。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得不到责任追究,个别干警在同一问题上、在同一错误上出现了“屡犯不改”怪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真正建立起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那么这个责任怎样追究呢?笔者认为:信访案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案件复查,先从自身作起,认真细致的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出现在哪个部门或哪一个人身上,唯其试问,坚决追究其责任。可以规定,对因信访责任人工作失误或态度不端等过错行为造成当事人有理上访的,当事人上访费用及本院接访费用由该责任人全部承担。对执法不公、故意办错案等造成有理上访的责任人一律取消办案资格,并移交纪检部门依法查究。除此之外,信访责任还要与晋升、提职、评优、增薪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只有这样,办案人员才能真正的把信访与审判结合起来,使其在工作中能更加的严谨,考虑的更加周全,近而有效降低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坚持标本兼治,实现信访工作的综合治理。
涉诉信访是法院审判质量的一面镜子。涉诉信访案件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本身存各问题,如审理程序不严,裁判存在错误或瑕疵,法律文书说理不透,以及法院作风不端,甚至违法违纪等等。因此,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必须在自身工作中实行信访工作的综合治理,全面防范。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要把好案件准入关。这几年,由于有些法院立案不慎造成上访,特别是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企业改制引发的诉讼案件等等。这些案件中,很多是法院依法无力解决和处理的,很多是要靠政策性调整。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审查立案,把住立案关,切实解决该立案的不立、不该立案的乱立的问题,尽可能避免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纳入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增加诉累,造成法院工作被动。我们可从加强立案工作上下功夫,造配业务水平较高,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立案审查工作,对该立案而又手续不全的给予热心指导,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又极易引发上访、群访闹访,坚决不予立案,协调有关负责部门处理,坚决从源头上堵信访案件的发生。
2、抓好案件质量关。信访工作是检验案件质量好坏的晴雨表,因此,严格案件质量关是防止信访案件发生的根本保障。在审理案件时办案就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分析当事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的,不要盲目下判。要防止出现案件刚判完,当事人就上访申诉的现象。分管院长和庭可以通过合议、复议或审判委员会的形式,严把案件质量关。我们还可以在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从立案、送达、庭审、合议、法律文书制作及宣判,环环都要有监督。可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卷宗归档检查、和审限跟踪检查等项工作,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扼制信访案件的发生。
3、必须多做调解工作。民商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多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要多调少判,能调不判。 因为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多数当事人不心服也能做到口服。实践证明,调解下来的案件,多数案件没有上访,多数案件能够得到执行,多数矛盾没有激化。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做过细的思想疏导工作,发挥调解在诉讼各个阶段的作用,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有效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4、必须搞好申诉案件的审查,把住再审立案关。在决定申诉是否进入审查程序时,要深入细致的审查申诉材料,慎重处理;要坚持依法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出现立案不当的问题;在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时候,也要严格依法把关,防止那些申诉理由不成立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尤其是第一次复查立案,第一次决定再审,更要慎之又慎,第一次再审不慎,常常会导致无限再审。对于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审结的案件,在审查申诉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法律、政策及背景情况,而不能依据目前的法律规范轻易提起再审。但不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做好法律法规的释明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力争其息诉服判,降低信访。
5、必须讲求工作方法,力求实效。机于涉法信访成因的多元性,我们可以针对个案的不同特点,穷尽方法,穷尽能力,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只要我们把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做到即要严格依法公正处理,热情服务;又要灵活工作方法方式,请求艺术,事情再难处理,也一定会化解矛盾,止诉定纷。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上访人服判息诉息访工作,对上访人提出的要求法院自身解决不了的,应当充分借助外力作用,积极找上访人的亲属、朋友,必要时也可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最大限度的促使息访。